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因建筑物装修需要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告知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装修完毕后三日内将门楼牌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