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地名标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委托第三方完成门楼牌的制作、安装。

门楼牌应当在公安机关出具《门楼号确认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