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含临时建筑物),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确认门楼号。

预售阶段的商品房(含住宅、商铺、商品厂房等)、需要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物预测绘前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确认门楼号。

申请确认门楼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编制门楼号建筑物的建设总平面图;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需要提交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建筑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