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更改门楼号:

(一)地名发生变更的;

(二)门楼号有重号、错号、跳号的;

(三)其他依法需要更改门楼号的。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