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第十四条有效已确认门楼号的建筑物,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按照确认的门楼号设置相应的门楼牌。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