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门楼号牌的日常管理,确保门楼号准确、门楼牌完整。门楼号更改,门楼牌缺失、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设置、更换门楼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门楼号错号、重号或者门楼牌缺失、污损,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