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第十七条有效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内的建筑物或者其他经有关部门核定的有历史文化传承需要的建筑物,可以设置与其建筑风貌、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的特殊样式门楼牌。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