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将门楼牌恢复原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