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第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为已建成或者首层已建成的所有建筑物编制门楼号,为规划中的建筑物预留门楼号。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