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门楼牌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门楼号牌管理秩序的行为:(一)自行编号、更改门楼牌编号;(二)擅自制作、拆除、移动门楼牌;(三)阻止在规定位置安装门楼牌;(四)利用虚假材料骗领门楼牌;(五)故意遮挡、覆盖或者污损门楼牌;(六)其他人为损坏门楼牌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