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8月26日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园、湿地、林地、公路等区域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市政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鼓励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等创建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认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地系统发展目标、指标和布局结构,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城市绿线,并与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市政等专项规划互相协调,科学预留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调整城市绿线或者变更用地性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调整详细规划。调整时不得减少该详细规划单元内园林绿地总面积,不得降低园林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得将自然生态资源丰富、地方景观特色明显的园林绿地调出城市绿线。
(一)新建区居住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新建区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新建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旧城改造区和新建区其他类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的规划建设,应当满足城市绿地特定功能的需要。防护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广场用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园林绿化植物配置应当与环境相协调,注重植物群落多样性、合理性、安全性,不得采用带有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绿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人文元素和历史文脉,提高园林绿化的文化品位和内涵,并利用城市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建设城市生态绿廊。
鼓励具备绿化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停车位配置(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建设林荫停车场。
鼓励将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实体围墙改造为透景透绿围墙。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管道(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距离。工程建设可能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
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公示园林绿地平面图,标明园林绿地面积。
建设单位可以与管护责任单位(人)协商,商请管护责任单位(人)提前介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期的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一)公园绿地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
(二)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单位附属绿地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三)道路附属绿地由市、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居住小区内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收储土地、征收项目和建设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分别由收储单位、征收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
(六)公路、河湖、溪流、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管理单位负责;
(七)村庄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园林绿地、零星树木,由市、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人)。
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护责任清单,并与管护责任单位(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园林绿化管护责任单位(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履行下列管理养护职责:
(一)开展巡查,劝阻、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二)补植和修复受损、死亡的树木花草;
(三)及时防治病虫害;
(四)及时修剪影响交通、管线、居住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的树木;
(五)遇台风、暴雨、严寒等灾害性天气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修复、更新受损的园林绿化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养护职责。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的,视为擅自占用。
因下列特殊情形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一)工程建设无法避让的;
(二)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树木已经死亡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有关单位可以根据险情先行砍伐、移植树木(不含古树名木),但事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园林绿化管护责任单位(人)。
因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管道(线)建设、道路挖掘以及其他市政工程建设需要修剪树木或者日常管理养护中需要重度修剪的,工程建设单位、管护责任单位(人)应当制定修剪方案报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按方案实施修剪。
荔枝林周边规划建设项目实施边界规划退距管理,除园林建筑物、构筑物以外,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室应当退距荔枝林保护边界十米以上。
县(区)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责,并在古树名木认定后一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与古树名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护责任单位(人)分级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一)采摘花果、攀树折枝;
(二)以树承重,就树搭盖、牵绳挂物;
(三)在树木上刻划、钉钉、张贴;
(四)剥损树皮、损伤树根,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灌注损伤树木或者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五)在园林绿地内摆摊设点、违章停放机动车、堆放物品,踩踏设有禁止进入标志的绿地;
(六)在园林绿地内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七)在园林绿地内种植农作物,养殖畜禽;
(八)损毁园林绿化设施;
(九)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信息系统,制定分级管理清单,明确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砍伐移植树木、修剪树木等事项的管理层级。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批的;
(二)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发现的违法线索不移送查处的;
(三)对依法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督不力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一)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二)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建设用地上实施园林绿地建设和绿化资源管理的活动。
(三)园林绿地,是指以植被为主要形态且具有一定功能和用途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附属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