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