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古树名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县(区)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责,并在古树名木认定后一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与古树名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护责任单位(人)分级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