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三十元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恢复绿地原状。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