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公园绿地和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应当以植物种植为主。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陆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的规划建设,应当满足城市绿地特定功能的需要。防护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广场用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