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园绿地和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应当以植物种植为主。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陆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的规划建设,应当满足城市绿地特定功能的需要。防护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广场用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