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分阶段划定落实各类城市绿线,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调整城市绿线或者变更用地性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调整详细规划。调整时不得减少该详细规划单元内园林绿地总面积,不得降低园林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得将自然生态资源丰富、地方景观特色明显的园林绿地调出城市绿线。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