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园、湿地、林地、公路等区域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