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市园林绿化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资金和用地,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