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应当种植行道树,兼顾遮荫、行人通行、应急救援和交通安全的要求。行道树种植应当避免对地下管道(线)、路面及相关设施造成破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管道(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距离。工程建设可能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