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因下列特殊情形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一)工程建设无法避让的;

(二)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树木已经死亡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有关单位可以根据险情先行砍伐、移植树木(不含古树名木),但事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园林绿化管护责任单位(人)。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