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向管护责任单位(人)申请办理移交手续。施工养护期届满后,管护责任单位(人)应当予以接收。

建设单位可以与管护责任单位(人)协商,商请管护责任单位(人)提前介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期的管理。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