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设施,有权劝止、投诉和举报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鼓励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等创建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认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活动。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