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管护责任单位(人)未履行管理养护责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