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批的;(二)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发现的违法线索不移送查处的;(三)对依法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督不力的情形。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