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8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9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4月26日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供电设施,是指已建或者在建的用于供电用途的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及有关辅助设施。其中,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施,负荷侧为受电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破坏电力设施、扰乱供用电秩序、盗窃电能等案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供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
电网专项规划中确定的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应当纳入城市、镇的详细规划。因调整详细规划导致供电设施用地发生变化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意见。
经批准后需要变更供电建设项目用地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新的供电建设项目的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
经批准的供电建设用地储备计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位于现有储备用地范围内的,由相关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土地收储手续。项目位于现有储备用地范围外的,在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征收,并按照法定程序将土地供应给供电企业。
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规定予以明确并公布。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要求的老旧小区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和相关单位做好新能源充电桩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
供电企业应当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支持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配套服务质量。
供电企业应当优化用电报装业务流程,加快配套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提升用电报装业务效率。
公告发布后新种植物或者重新生长的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林木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林木采伐手续。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权属人签订协议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收到供电企业通知后,自行修剪或者砍伐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的,应当在修剪或者砍伐前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到场进行安全监督指导。
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经供电企业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剪或者砍伐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修剪或者砍伐后的高杆植物,由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自行处理。
确需修剪或者迁移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负责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审批部门,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办理许可证时告知施工作业单位。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供电企业,并按照供电企业提出的安全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施工作业可能造成供电设施损害的,供电企业有权要求作业单位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作业单位不停止施工或者拒不整改的,供电企业报请所在地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擅自搭挂电力线路的,供电企业有权要求搭挂方拆除搭挂;造成损失的,搭挂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及电力、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运营单位,定期开展弱电线路违反规定搭挂、交越电力线路的专项整治,建立整改台账,消除安全隐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供电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供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其他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到场提供安全指导。
专用变压器用户、住宅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符合要求的有资质的电工,规范设置受电装置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落实安全用电责任制。
鼓励专用变压器用户在分界点安装具备自动化功能的断路器,以便自动隔离故障,防止用户故障影响电网安全运行。
供电企业发现存在供用电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进行整改。用户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用电隐患。用户受电设施或者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或者人身安全的隐患,且用户拒不改正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一)开展电力线路、重要电力设施、施工现场等巡查工作;
(二)对巡查发现的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
(三)开展供电设施保护及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
(四)其他与电力设施保护有关的工作。
市、县(市、区)电网警务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网运行稳定。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依法履职,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是:
(一)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了解电力企业或者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三)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做好供电设施保护和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听取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对改进完善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核实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