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与供电企业建立用电需求提前通报机制,适时将区域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或者重大项目引进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重大变化的信息予以通报,及时安排供电设施建设项目,保障区域电力供应和项目落地用电需求。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