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电网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电网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实施,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告,供社会公众查询。
电网专项规划中确定的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应当纳入城市、镇的详细规划。因调整详细规划导致供电设施用地发生变化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意见。
经批准后需要变更供电建设项目用地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新的供电建设项目的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