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开展常态化、专业化执法工作,提高电力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