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供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支持和配合地方重大项目建设的用电需求,依法保障电力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供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