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依法履职,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是:
(一)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了解电力企业或者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三)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做好供电设施保护和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听取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对改进完善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核实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