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供电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供电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的危害;采取紧急措施后,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