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供电设施日常维护及安全责任主体按照产权归属确定。供电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供电设施定期维护,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供电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供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其他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到场提供安全指导。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