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供电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