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不得擅自搭挂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因路径等原因确需交越、搭挂电力线路的,在线路建设符合安全要求前提下,由交越、搭挂方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供电企业接到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供电企业同意交越、搭挂的,双方签订交越、搭挂安全协议书,落实保护措施后方能进行。

擅自搭挂电力线路的,供电企业有权要求搭挂方拆除搭挂;造成损失的,搭挂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及电力、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运营单位,定期开展弱电线路违反规定搭挂、交越电力线路的专项整治,建立整改台账,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