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安全用电进行抽查。供电企业应当健全并落实用电检查工作制度,依法规范用电检查行为。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入户进行用电检查,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供电企业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
供电企业发现存在供用电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进行整改。用户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用电隐患。用户受电设施或者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或者人身安全的隐患,且用户拒不改正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