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电设施,是指已建或者在建的用于供电用途的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及有关辅助设施。其中,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施,负荷侧为受电设施。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