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和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电力设施保护联防制度,根据各自职责依托电网警务室,做好以下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

(一)开展电力线路、重要电力设施、施工现场等巡查工作;

(二)对巡查发现的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

(三)开展供电设施保护及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

(四)其他与电力设施保护有关的工作。

市、县(市、区)电网警务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网运行稳定。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