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8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2月20日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垃圾处理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清扫、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垃圾处理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及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农村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处置。
厨余垃圾采取村民堆肥或者收集后镇村集中堆肥等形式处置。鼓励村民采取直接还田、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处置有机可堆肥垃圾。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建设符合标准的有机可堆肥垃圾处置设施,对统一收集的有机可堆肥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灰土等惰性垃圾采取在村内铺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等方式处置。
对于有害垃圾和无法减量的其他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村道路、村民活动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村民负责其宅基地、住处及房前屋后的清扫保洁。
办公、经营地点设在农村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管理区域的清扫保洁。
组织节庆、文体、喜庆或者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
村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置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预约电话。
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或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村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后不能处理的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到场处理。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保持责任区收集容器卫生整洁、正常使用;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生活垃圾从垃圾集中收集点转运至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确定市场主体负责实施。
(一)按时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不得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三)使用密闭、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四)在作业车辆上标示明显的分类标识,并保持作业车辆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六)将分类垃圾分别运送至垃圾收集点、转运站或者相应的回收网点、处置场所;
(七)及时清扫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 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以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农村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对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处理,造成土壤污染的,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
镇(街道)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选址、建设,应当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运输距离、污染控制和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根据需要可以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选址不得选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召集村民会议,对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垃圾收集、生活垃圾处理费筹措方式和费用标准等作出决定。费用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村民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可以对村民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差别化收费。村民委员会筹措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社会捐赠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公共服务设施、场所建设、运营、管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收集或者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运输的;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