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本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保持责任区收集容器卫生整洁、正常使用;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