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