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