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