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