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民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作出约定,组织开展本村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清扫、分类、投放、收集工作,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