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