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垃圾处理第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村道路、村民活动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村民负责其宅基地、住处及房前屋后的清扫保洁。办公、经营地点设在农村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管理区域的清扫保洁。组织节庆、文体、喜庆或者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