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服务单位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