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以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农村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对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处理,造成土壤污染的,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