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统筹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场所布局,保障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清扫、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