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一)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收集或者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运输的;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