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垃圾处理第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负责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到垃圾集中收集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生活垃圾从垃圾集中收集点转运至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确定市场主体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